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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施分级诊疗 首批50个常见病试点基层首诊

发布:2015/12/8 12:52:59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270

[摘要]重庆实施分级诊疗,今后各级医院定位更明确,患感冒等50种常见病不用去大医院。

患 了感冒、高血压等常见病,你是不是已经习惯了去三甲医院排队挂号看病?今后,这一就医思维可能要转变了。昨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 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批将推出50个常见病在基层首诊试点,即第一次看病就在基层医院完成。目标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 合我市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患感冒不用去大医院

三甲医院门诊大厅挤满了人,可其中很多都是患感冒、咳嗽、慢性胃炎、颈椎病等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其实,这些病完全可以在社区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得到治疗。

此次我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等四方面。基层首诊,即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首批选择50个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试点首诊制度,适时扩大病种范围。

双 向转诊,即建立健全转诊渠道、程序和标准,实现不同层级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急慢分治,即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 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儿童疾病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治疗。

上下联动,即引导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全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对各级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也有了更明确、清晰的定位。

市民可拥有家庭医生

我市还将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让市民的就诊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意 见”要求,引导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参保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签约首诊医院,明确签约服务条件和内 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签约服务的对象最开始是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 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然后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

分级诊疗制度还将推行按病种付费,实行定点管理,按人头付费。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的,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收取一次医保起付线。在执行药品零差率前提下,将基层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医保药品纳入医保报销。

“意 见”要求,上级医疗机构要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为转诊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逐年增加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预约号源,到2017年不低于20%,转诊和 预约挂号的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对检查充分、诊断明确的患者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不再做重复检查。对适合向下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至下级医疗机构, 并做好后续治疗交接工作。下级医疗机构要结合上级转诊医院的诊疗建议,根据病情制订适宜治疗方案。

“意见”要求,到2017年,我市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试点区县(自治县)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人次达到其住院人次的10%以上。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首批基层首诊试点病种(共50种)

慢 性扁桃体炎(非手术)、急性肠炎、小儿支气管炎、阑尾炎(非手术)、慢性胃炎、前列腺增生症(非手术)、腰肌劳损、疱疹性咽炎、上呼吸道感染、小儿支气管 肺炎、急性扁桃体炎、慢性胆囊炎、附件炎、骨性关节炎(非手术)、风湿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非手术)、化脓性中耳炎、鼻窦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迁延 期)、盆腔炎、高血压病、锁骨骨折(非手术)、颈椎病、肩周炎、慢性支气管炎、宫颈炎、淋巴结炎、脑梗塞恢复期、胆结石(非手术)、前列腺炎、脑神经衰 弱、正常分娩、结膜炎、软组织损伤合并轻度感染、急性胃炎、慢性肠炎、牙周脓肿、下尿路感染、营养不良性贫血(轻度)、细菌性痢疾、功能性子宫出血(非手 术)、上下肢骨折(非手术)、输尿管结石(非手术)、急性乳腺炎、痔疮(非手术)、急性支气管炎、梅尼埃病、带状疱疹、更年期综合症、糖尿病

各级医疗机构定位有不同

●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提供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院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中医特色服务。

●二级医院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向上转诊,接收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亚急性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和危重症稳定期患者。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护理和维持治疗服务。

下月起居民医保 享定点门诊报销

一年最多报130元

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 庆商报讯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 知》,2016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可享受每年50元定点门诊报销限额。

最多可以报销多少?

下月起门诊一年最多可报130元

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是指参保群众在我市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制度。

参 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首先需符合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第二,居民医保基金 按6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2016年报销限额为50元/人。之后,每年的报销限额根据参保群众个人缴费、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以及医保基金的承受 能力等确定。

换句话说,加上原本的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加上50元定点门诊报销,明年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年最多可享受130元/年的门诊报销限额。

去哪儿看病可报销?

需要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定点

如何定点?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称,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可在其参保地或居住地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按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求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可以将其签约机构作为首诊的定点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群众的定点选择。

“这 一政策出台是贯彻国务院相关精神,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就医,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基层医疗机构 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之所以要求定点,是要确保有医疗机构、医生为参保群众提供精准、精细、个性化服 务;确保医保基金合法、合规支付的必需。

未定点是否能报销?

设两年过渡期 定点期限为一年

对 未定点的参保群众首次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在其与该医疗机构定点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参保群众享受普通门诊 统筹待遇,市人社局设立了过渡期: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参保群众未定点的,其在全市医保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规 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需定点后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也就是说,在2019年1月1日起仍未定点的市民,只能享受80元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的报销额度,不能享受50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额度。

定点期限为一年,即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中变更定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新定点机构按规定享受待遇。之后未办理变更的,自动续期,不需再办理。

超报销额度怎么办?

剩余部分由定额包干结余或现金支付

参保群众在本人定点之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或超过年度报销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可由其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结余或现金支付。

例如,患者王某参加我市2016年度一档居民医保,到其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发生了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60元,其费用医保如何报销?

医保基金报销:60元×60%=36元,由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划拨给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王某本人应承担24元(60元×40%),可用王某普通门诊定额包干的结余或现金支付。

2017年居民医保人员就医定点达50%

市 人力社保局要求,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等,并结算相关费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 得对参保人员另行设定统筹报销限额或标准。对于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定点人数、统筹标准,按月平均拨付,年终清算。2016年统 筹标准为30元/人。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签约了100个居民医保参保者,那么就可以得到统筹金3000元。有关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应对所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加强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同时,市人力社保局要求各区县应做好参保居民基层门诊就医定点工作,2017年应达到50%,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参保人员定点。

参保群众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